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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分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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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01:01:2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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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 2004
一個分級、各自表述、沒有標準、家長最大 --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本文目前於網路上流傳,作者資訊不明。煩請得知作者資訊的朋友告知

今天去參加了這個傳說中的說明會了。本說明會地點是發生在新竹。

我在老闆的要求下代表的是我家出版社,但事實上,與會人士百分之九十是租書店的老闆,以及中盤商,真正像我這樣代表出版社、而且是小說出版社的,幾乎沒有。

若不是中盤商緊急通知事態嚴重,老實說,根本沒人知道12月01日起要開始實施該罰責,據說在台北已經辦了幾場說明會,但主要是以漫畫為主,小說部分根本 連通知都沒有接到。(好樣的,我們說沒接到就推說已經通知協進會,是他們沒有通知大家,所以是你們自己不到場,法案通過就是通過了,你現在才來抗議是沒有用的!)

說早在八月的時候就開始協商,實在很想罵髒話,身為被分配成「該自主分級」的最上游部分,竟然連個屁聲(請原諒我的髒話)都沒聽到,不負起在法案通過前徹底通知務求沒有爭議之責,新聞局還有臉在網站上公告「過程相當審慎嚴謹」,很好、找婦幼團體、教育學者專家研討,那麼受到影響最大的小說出版社難道就該在缺席的情況下被決定未來嗎?

會議一開始進行的很冗長,只見新聞局的官員開始就出版品分級的意義、目的、相關法令與罰責、如何設置限制級專區等作官方式的說明,將下來就是最可笑的部分了,一個號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希望我沒記錯他的職稱)接著開始闡述事實上是會議中最受矚目、但也是法條中最模糊的部分──分級的界線在哪裡?

想當然爾,要分辨明顯的色情與暴力為限制級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如果它不明顯呢?床戲要超過多少算限制級?只要有寫到性器官的名稱如陰莖者才算?全書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床上滾滾樂女主角被男主角這樣那樣強X我當然知道它是限制級,但是,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水到渠成之下,如瓊瑤阿姨那種唯美式的床戲(絕對超過兩行以上、但也絕對不會超過兩萬字吧?),是不是也要被分作限制級?

更有趣的是,一旦我們提出這樣的疑問,新聞局的官員就會說,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這個的地帶很模糊,我們也不敢任意作出判斷,如果您(包括出所有上、中、下游廠商)無法判斷的話,建議您可以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來為您代行判斷云云⋯⋯更好笑的是,當我們將矛頭轉向該執行長時,他一開始還說:「我們都是為了大家著想、有任何問題我們都會盡力幫忙⋯⋯」,才剛說完,有出租店業者舉手建議他明訂出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已讓大家有個準則行事之時,他又開始逃避責任,一下子說他們只是民間團體沒有實質權力,一下子又說他們也是尊重創作自由的,不可以讓民主走回頭路回到出版品需要送審的戒嚴時期。

你們這些出租店應該站在經濟買方至上的立場,回去壓迫出版社自律,讓他們主動為自己的出版品分級,已經出版的舊書部分就請大家各自努力分級,最好能請出版社發一個舊書限制級清單給大家參考,你們是買方嘛,你們強力抵制不作的出版社,出版社不就會乖乖聽話了嗎?──他媽的(很抱歉請原諒我又說了髒話),是怎樣,要我們球員兼裁判嗎?

我們今天認真分了,你們或者執法單位就會全然信任我們的分級嗎?我們分級的標準和你們是一樣的嗎?今天正是因為政府不信任出版社的分級,所以才搞一個「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來管理不是嗎?然後分級的方式又要出版社自己去訂⋯⋯大家不知道了不了解,這一次通過的法規罰則是施行連坐法的,也就是說,如果在下游被抓到一本違反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書,那麼在中游的中盤商、總經銷,以及在上游的出版社全部都得被連坐處分。

反過來說,如果今天出版社有個疏失漏報了一本應屬限制級的書,或者出版社的判定標準和執法單位有落差,那麼,可憐的租書店老闆在完全信任出版社分級的情況下,依然必須要受罰。

代表新竹地區警政單位的人也說了,就算你是在無知的情況下被抓到的,我們的法律依然會處罰你,輕則罰個十幾萬了事,重則一生都要背個妨害風化的前科紀錄。

今天沒有人反對政府作出並執行出版品分級的制度,大家關心的是,我們要怎麼作,才能不犯法?在規則與界線無法明確的情況下,不教而殺謂之虐你明明知道這樣的法條有太多模糊地帶,為什麼又要如此草率執行?最後能判定出版品到底是限制級還是逾越限制級的,竟成了法院,而法院要請教誰?呵呵,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們。

就讓我在此為大家說一下這次說明會這個「專家」為我們展現的分級專業吧!

用投影機展示出日本小說改編漫畫《大逃殺》的情節,展現了約5-6頁有關裡面的角色如何拿著凶器殺害自己的同儕,有清楚並明顯的「將頭顱切開」、「亂槍 掃射頭部並清楚畫出頭上出現彈孔」以及「鋼丁穿過太陽穴」等,就在我對展現內容感到驚訝,並私自判定這應該就是逾越限制級的尺度時,該專家竟說此乃限制級,而所謂的逾越限制級,則是接下來要在秀出的畫面──同樣是《大逃殺》中的情節,這一次,是父親與女兒的亂倫性交畫面,有清楚的口交、引誘的橋段。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頭被切開(還可以清楚看到內容物)是限制級,而看起來畫面衝擊力還比較緩和的亂倫是逾越限制級?這兩者可以這樣比較嗎?被當作逾級了。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勃起比殺人畫面還來的嚴重啊?

最後是小說部分,更是草草了事。限制級就舉出恐怖電影《咒怨》的小說版,不知道為什麼很詳細的跟我們解說了故事內容之後,就判定它是限制級──似乎是覺得我都講得那麼恐怖殘暴了,你們應該可以知道我為什麼判它為限制級吧──這位先生,我們不能凡事憑感覺啊,我的感覺跟你一定不一樣啊⋯⋯

至於逾越限制級的部分,舉出一看封面和題目就知道是日本翻譯色情小說《相姦之家》,然後又開始為大家講解故事內容(他倒是看的很仔細啊⋯-__-),總之是個以排列組合方式夫妻子女相互亂倫的詭異色情小說,最後在落下一句這就是 逾越限制級⋯⋯搞了半天,原來先生你的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原來就是亂倫嗎?那麼,比照漫畫的標準的話,如果小說裡面出現勃起的陰莖,那麼也一樣是逾越限制級囉?

之後綜合討論的時間,根本就是個你追我逃的低級對話,此人從不正面回答大家的疑慮,要他訂下明顯的規則讓大家有法可循他就說不能戕害人民的創作自由;要他出面幫忙租書店篩選是否逾越限制級的書,並架設網站將個地租書店自行評判是否屬於限制級的書單建立資料庫,他就說他只是民間單位辦不到也擔不起事後被質疑分類標準的責任;問他出版社的分級如果跟執法單位不同要怎麼辦?他說這就是大家都被出版社陷害了,你們會被抓被懲罰完全是因為出版社欺騙你們,所以你們要給出版社壓力讓他們自律⋯⋯被逼問得急了,還冒出你們會被抓一定都是家長受不了跑去檢舉,我們會這樣做也都是家長抗議的壓力⋯⋯將一切又都推給了飄邈沒有實際組織的「家長」。

但是分級的界線、解決的方式、直到會議結束,他從來沒有任何具體有可行性的說明。

這就是說明會的真實面目。可恥的是,他們連好好說明「清楚」都辦不到。

最後弄得不歡而散,還有臉讓司儀說出「圓滿結束」四個字。

下一場說明會據說會辦在桃園,有興趣的人,不妨打聽一下消息,到說明會場去給那些傢伙難看一下。真的是不聽不知道,越聽越離譜。

事後聽了不少有關該評議會的傢伙自行在販售限制級書結果負債八卦,怕涉及毀謗,也就不細談了。

但對於他在會議之中好幾次在人家提出壹週刊之不妥之處的報導之後,用新聞自由圓過去。甚至讚揚壹週刊其實是已經算蠻自律的「好雜誌」的時候,我就不禁為台灣的出版界居然被這樣的人箝制著開始感到悲哀起來。

本文歡迎多多轉載,不須授權,讓大家都能知道所謂的評議會、所謂的說明會的真面目!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04 09:45 AM | 引用


重裝RESET的文章就是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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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01:02:1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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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08 2004
限制級下的桃色恐慌
◎夏漪

自從「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上路以來,我還提不起勇氣,找家書店或出租書店進去看看實際的執行情況。深怕看到那張「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嬝央v的紅標籤,在大部分的書上貼得滿坑滿谷、刺目驚心、慘不忍睹的景象。透過網路討論區,看到未滿十八歲的小朋友們怨聲載道,出租店老闆滿懷悲情;而某些網路書店所列的書單裡,受到新聞局重點查驗的漫畫、言情小說不必講,一堆關於電腦、保健、理財等書居然也被列入「限制級」。關於如何分級的小道消息滿天飛。柯南跟小叮噹才剛因確定為普遍級而鬆了一口氣,又有網友嗆聲說聖經有亂倫情節也應該是限制級。在政府任憑業者自行分級,各出版社尚在研擬正式書單的情況下,真是本本不保、書書自危。

普遍恐慌的現象,顯然是分級制度所造成。有批判分級制度為「假分級」的聲音,卻也不乏振振有詞為分級制度辯護的人士。舉例而言,在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發處組長李宏文先生最近所發表的「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一文中即提出個人解釋:(註1)

「....釵h業者因此批評辦法中有關限制級的分級標準,定義模糊而難以認定。事實上,相較於電影、電視、錄影帶「普、護、輔、限」的四級分級制,出版品的分級已寬鬆釵h,僅需區分為普遍級或限制級,較不繁複;且出版品的內容只有在「過當」描述或「表現方式強烈」,達「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列為限制級。」
回頭比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在第一、二點中,針對犯罪行為跟自殺內容的部份,的確明示「過當描述」;在第三點關於恐怖血腥、殘暴變態情節的部份,也提到「表現方式強烈」,沒錯。但第四點呢?容我將這個部份完整引出:

「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關於犯罪、自殺、甚至血腥暴力,只有在描述過當或表現過於強烈強烈時才會被列入限制級,但為什麼唯有提到「性」的時候,被規定了最嚴格的標準呢?只要是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未滿十八之人歲就不得接觸,而且這還是「尚不至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的部份。如果描述過當或表現太強烈,大概就成了逾越限制級,即刑法235條所認定的「猥褻出版品」,有妨害風化的危險。

一道捍衛未成年人身心不受污染的防界鐵線,就此被拉了起來,將「成人世界」(Adult only) 與之徹底隔離分開。而其防守的真正重點,原來不全在於暴力(violence),甚至也不是「性」(sex),而是色情(pornography)。(註2)

然而,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很明顯地出現了一道認知落差的裂痕。所謂的色情品(pornography),(註3) 雖然並非法律名詞,但大致上指的是「花花公子」「閣樓雜誌」之屬,與內容涉及性愛的文學作品或任何文類(例如情色(erotic)作品、羅曼史小說(romance)等)實有所不同。新聞局所訂定的「限制級」判準,所指向者應是色情品,不該是普遍任何只要談到性行為的出版品皆成為限制級。

在這一點沒有得到正式澄清之前,社會上已因為定義模糊而發生了一場前所未有的桃色恐慌,出版社與書商為了避免觸法,紛紛開始自清自律,結果就發生了各色各樣的作品都一概被歸類為與「花花公子」「閣樓雜誌」同類型色情出版品的荒誕現象。假使如此,那麼文藝復興時期的裸體雕塑豈不因暴露人體性器官而成了色情品?

既為法條用語,卻寫得如此「抽象、彈性」,徒然留下釵h「日後詮釋的空間」,也無怪有人會質疑是否連聖經、佛經都該被列為限制級。在現行分級辦法條文中,「性行為」、「裸露人體性器官」與「淫穢情節」這樣的字眼並列,充分顯露出主事者誤把「性」當「色情」,認為只要一點點便足以達到「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保守心態 。

李先生在文中安慰我們,不用擔心,這只是分級,並非查禁出版,身為成年人的嬝空v利並未消失,也不代表性教育必須在檯面下進行。成年讀者跟未成年讀者原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消費群。他還鼓勵業者,若擔心銷量下滑,倒不如鎖定成年客群,悉心經營成人市場方為上策。在只有普遍級與限制級兩種可選,李先生看來「寬鬆釵h」的分級辦法下,是的,我心頭的疑惑的確釐清釵h,從今以後,市面上的出版品,若不是非關色情,就是色情。然而身為一個已滿十八歲,可以合法接觸限制級出版品的成年讀者,說真的,這實在沒什麼讓人感到好欣慰的。






李文詳見出版品評議會官方網站
新聞局長林佳龍在接受外電訪問時表示,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分級制度將有助於孩童遠離暴力(violence)和色情(pornography)。新聞連結見http://au.news.yahoo.com/041122/3/run6.html
所謂的色情品 (pornography) 為一般非特定字彙,在美國,其法定用語應指猥褻物 (obscenity)。其定義見 http://censorware.net/essays/obscene_jt.html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4 10:16 A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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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01:20:07 |只看該作者
照他這樣分....
三國誌的漫畫豈不也變成限制級了
殺人放火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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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04:00:07 |只看該作者
那...
很多少女漫畫不都要變限制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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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09:01:15 |只看該作者
我家有訂天使ㄝ......該不會也會因為這個東東被停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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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18:24:55 |只看該作者
沒差啦~你真的要看也是看的到阿= =
最好是你去漫畫店看小叮噹人家說你未滿18不准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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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18:33:54 |只看該作者
多看重裝RESET
有意思想之活化

看來大家都很少看RESET的文章
都幫大家PO上來了多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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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18:35:4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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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來到網站連署表示支持;釵h人紛紛詢問,下一步該怎麼做?在
連署之後,如何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讓我們的意見被正視?

連署,是讓聲音被聽見的前奏;我們必須行動,開始準備行動的時
刻,就是現在!

◎日期:12 月 9 日,世界人權日前夕

◎發起組織名稱: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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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宗旨:確立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嬝爬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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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20:36:2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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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2-11 23:56:44 |只看該作者
OH MY GOD.......
這種分法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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