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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冷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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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高宿舍ㄉ賊~~手太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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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5-4-6 20:42:30 |只看該作者
更可惡ㄉ是喔~~
那ㄍ賊~現在已我們找不到證據為由~

一副很跩ㄉ樣子~
超白木ㄉ~

唉~住宿還遇到白木~天下怎ㄇ會有這ㄇ衰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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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5-4-7 11:04:28 |只看該作者
鳥龜~
我來了~
大力給你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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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5-4-7 16:07:42 |只看該作者
哀...為啥天下到處都可見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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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5-4-7 18:08:55 |只看該作者
據說是15班的是吧..
鬧很大的說
混黑道屌嗎?我也混過
呿 沒放在眼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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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5-4-7 18:35:06 |只看該作者
直接暗算他會不會比較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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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5-4-7 18:58:40 |只看該作者
把錢拿回來不是比較實際
如果順便要修理一下的話
倒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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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5-4-9 08:20:12 |只看該作者
哼...這賊也才不過1年級而已
裝什ㄇ屌啊...肚爛他很久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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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5-4-9 17:21:12 |只看該作者
當賊當的好,要飯要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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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5-4-9 23:50:53 |只看該作者
..沒想到連站長都跳出來說話了...原本打算不理你們的說..
我都已經說錢不是我拿的了..沒想到樓主閣下的想法無法得到實體證據和他人的支持就跑到非官網上來亂吠尋求眾人的援助阿..
就這次事件..個人要做一些澄清及說明...(見下文)
1.相信3/17日早上第一~三節課也是在教官室內接受訪談的三位之中的一位..
這我就大概猜得出來閣下的身份了(以下以你簡稱).既然你當天有去訪談..那你也應該知道當時無法回應徐教官偵訊的不在場證明是怎麼回事了..
而且本人堅決的相信你並沒有接受過徐教官的偵訊[在此說明:當時教官僅偵訊二樓本寢室內的7人二樓尚有三間4人寢室共12人未接受過偵訊]因此.你並沒有任何立場可以斷定整個二樓只有我有嫌疑.這不過是你個人的猜測罷了
2.在下本人最近(包含以前)並沒有任何購買貴重物品等...類似洗錢的行為.你如果有存疑歡迎察訪本班同學or本人親人.
3.(本點針對因為不只你叔叔一ㄍ人認識黑道....作出回答)的確.在下相信認識黑道的不只有一人.但本人非常的不希望這次的事件透過此類方法解決(並且努力的維持正常高中生的身份).透過這種方法相信只會斷送各位的前途;想必你已經三年級了.請三思
4.本人於3/17當日已經向徐教官提出將本次事件導入司法程序的請求(徐教官亦於偵訊當日承諾將把這件事做司法程序的處理).但已遭口頭拒絕.理由是學校是教育的機構.應盡量不觸碰到那方面事情.但竊盜罪實非公訴罪.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告訴.學校息事寧人`大事化小的態度令人深思
5.本人事前聲明本人亦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在下於某周四晚上就寢時被偷300元)關於你質疑此之事(請參見註).可向某兩位本人所參加社團內的同學求證.我當時是否因為車錢不夠所以向他們借錢.
另外本人要在此提出發問.如果我丟了300很奇怪的話.那之前那二位分別是掉了6000.45xx元的家長並沒有出面(這些錢夠在宿舍加裝閉路電視了).是否更加令人存疑...
6.關於你要求本人退宿之事.我在此提出我的淺見.若本人(帶有偷竊嫌疑人)退宿的話.想必亦是替那位小賊脫罪了.因此那位小賊一定非常急切的希望本人退宿.於目前男宿舍二樓中.有此類想法的相信所剩無幾(包括你在內).
並且.直接以口頭方式提出要求我退宿的目前只有你一人.你會在此發文必然也是想透過輿論的力量逼迫我退宿.
7.我深刻的相信.我平常表現出來的行為並沒有所謂很跩的樣子.我相信這不過就像是類似情人眼裡出西施(反義)的心理作用罷了.
倒是你們的各種小動作(包括在此留言)令本人不勝其煩.這麼描述我實非客觀的看法.
8.樓主並無法提出任何的具體證明就在此發表此文章實已觸犯所謂毀謗罪..你已經三年級畢業不久了.請三思.
9.(此點向學校提出)我急切的要求校方重視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對校風並沒有任何助益...並且.此種態度已使我成為此事的檔箭牌.並無法完全的解決.
我對此感到非常的困擾
註:我於某周四(應是2/24)晚上使用烘乾機時將錢包遺忘在烘乾機上..當時錢包內尚有450元整(關於此相信撿到錢包的同學可以幫我證明).
於第二日(周五)早上買早嶽犮u剩下約150元.(有100元是要還別人的)因此可用只有50元.並且已於買完早屨嵺Y刻向胡教官報告掉錢一事.亦於當日放學時分別向兩位同學借50.100元作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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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05-4-10 12:44:15 |只看該作者
ㄝ....樓上的樓主有在篇幅裡打你姓名嗎?啥悔謗阿?啥三年級三年級阿?三年級就不能抓賊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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