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發布/函頒)
二、 學校應對教師提供協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教師或相關人員得向學校尋求協助:
(一)教師自覺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不適合自行輔導與管教學生。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輔導或管教。
(三)其他教師或相關人員發覺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輔導與管教無效或不當。
教師有前項情形,確實造成教學困擾時,學校宜配合安排具有輔導知能之教師或志工人力協助教師。
學校應提供教師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師協助其改善輔導與管教策略。
四、 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
教師因對學生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有請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協助之需求時,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5/17的地下服儀大會是學校善加處理的個案?
參考網站: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224&KeyWordHL=%e6%a0%a1%e8%a6%8f&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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