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高中非官方網站

標題: 漫畫分級制度...... [打印本頁]

作者: 小夜    時間: 2004-12-10 00:00
標題: 漫畫分級制度......
新聞局是怎樣.漫畫分級
要分就算了.有一些明明就沒怎樣也變限制級
一堆港漫莫名其妙都變限制級......
到底是怎麼分的.不會分就不要亂搞阿
作者: DIY    時間: 2004-12-10 22:26
聽說小叮噹也要變限制級嗎?那以後不就都沒漫畫看了?
作者: 瘋狂旋轉    時間: 2004-12-10 22:36
對阿...真是有夠奇怪ㄉ...
小叮噹也要限制級?! 有沒有搞錯阿 真是..
還有柯南也不行看 (其實好像不是這ㄍ柯南而是這ㄍ柯男 => 因為是同人志) 小說也不行 真是...
作者: 風魔亂舞    時間: 2004-12-10 22:47
漫畫分及本來就是屁!!

作者: 小夜    時間: 2004-12-10 22:49
小叮噹的我不太確定.好像是影片ㄟ
作者: 艾克遜    時間: 2004-12-10 22:54
小叮噹>>>限制級=.=a
這個我作夢也沒想到=.=
到底是真的還假的...
作者: 適之    時間: 2004-12-10 22:54
雖然我不確定柯南到底是怎樣!
但我轉貼某ㄍ柯南家族ㄉ公告給你們知道一下......
===============================================
【重要資訊】
《 柯南列為限制級?!漫畫分級!12/1實施 - 詳情說明 》

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
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
一日起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
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奮
作者: 小夜    時間: 2004-12-10 23:16
我覺得這樣亂分好煩喔.......
這樣電視上的一堆節目不就也要列為限制級
因為港漫中有噴血.所以被列限制級
(其實沒什麼差)因為老闆其實會給讀者看=.=
作者: 倢利鼠    時間: 2004-12-11 00:18
那我不就是看限制級長大的小孩......

我還真變態啊.........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00:56
轉載自 重裝RESET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
RESET -- 還原基本法、系統重裝、一切更新重設

December 08 2004
是誰敲響言論自由的葬鐘?——「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合憲性之析論
◎鄭昱廷(執業律師)

壹、緣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一日施行後,引起各方爭議,筆者認本辦法有違憲疑義,試就其中
相關問題析論之。

貳、分級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憲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法律保留原則所為之闡釋,對於行政命令是否得
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根據,須視該行政命令有無法律之授權,其授權之內
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故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如欠缺法律之授
權依據,即屬違反上述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三九0號、第四四三號
解釋參照)

對營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
利之限制,其處罰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
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二十
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參照)

惟法律之授權是否具體明確,須就法律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加以判斷
,若依法律之整體意義,足認其授權已達具體明確,尚難謂其有法律保留
原則之違反。(釋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參照)

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
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
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
,尤應遵守上述原則。本院釋字第二六八號、第二七四號、第三一三號及
第三六○號解釋分別闡釋甚明。(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綜觀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級辦法之授權母法應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
簡稱兒少法)

第二十七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
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
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
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兒少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第五十八規定,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本文依據前揭釋字之意旨,將本辦法及其授權母法有違憲之虞的理由臚列
如下:

一、授權母法應將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明訂之:
兒少法中之授權條款之「目的、內容、範圍」是否已符合明確性之要求?

按學者暨司法院釧v力大法官所整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授權明確性審查標準:
(一)授權條款的規定必須明確到足以令人預見行政機關於何種場合、循何
方向行使授權以及根據授權所訂定命令可能具備之內容。
(二)國會不得未定明確界線即移轉部分立法權給行政機關以脫免其身為立
法機關之責任。
(三)法律必須明白指出,或至少足以令人從其規定推測出立法者所要求行
政機關達成之方針。
(四)立法者如認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之必要,亦須自行規定方向與範
圍。並且,授權事項若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適用較嚴格的
審查標準。(註一)

經查,兒少法授權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分級辦法之目的應為訂定出版品分級
之標準,對於對兒童或少年提供「有害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以下略
稱出版品)之行為加以限制,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惟基
於兒少法上述之授權目的,人民是否可以預見母法有授權行政機關可訂定
有關下列「內容」之法規命令?一、出版者在出版前是否自行分級?二、
主管機關將人民提出諮詢之解釋權授與其他團體?三、應如何於出版品封
面標示?四、新聞紙可以不適用分級辦法?按兒少法對於分級辦法的授權
目的,僅及於說明分級標準、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列入「限制級
」之出版品,惟是否先行自行分級、人民提出諮詢時之解釋權限誰屬、是
否可再授權、封面如何標示、出版品種類範圍等「內容」,授權條款不僅
未置一詞,且非人民於兒少法之整體意義所得預見,不符合授權條款之「
目的、內容、範圍」明確性之要求,應為違憲。
二、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明訂於法律或有具體明確
之授權:
按兒少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違反分級辦法者,處罰鍰或勒令停
業之裁罰性處分。基於前述釋字三九四號之意旨,關於違反處分之「構成
要件」及「法律效果」應明訂於法律或有具體明確之授權,惟依兒少法第
三十條,構成要件行為係「提供」或「播送」,對象係「兒童及少年」,
行為客體係「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
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惟授權母法對於分級辦法中第四條「發
行、供應前,自行分級」、第六條「應在封面明顯標示」、第八條「設置
專區、專櫃」全然未置一詞,分級辦法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
定對業者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應為違憲。

三、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依釋字四九一條所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或法律所授權之命
令均應符合三要件:一、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二、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
預見。三、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復依釋字四四五號所示,「同條第
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
者』,有欠具體明確」由此號解釋可知大法官對於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
對於法律明確性的要求較牽涉其他基本權利之案件更為嚴格,準此,按兒
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之用語,
顯未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該授權條款本身即有違憲之虞。次按出版品分
級辦法第五條之內容所提出之具體判斷標準,主要是以「過當描述」、「
恐怖、血腥、殘暴、變態」、「表現方式強烈」、「淫穢情節」等不確定
法律概念所構成。這些概念做為行政機關認事用法的標準,無疑過於空泛
而不明確;想要合理地期待行政機關能據以為「客觀」、「公正」的判斷
,而不流於個人主觀、恣意的評價,根本上毋寧有相當之困難,甚至於進
入司法程序時,法院亦難以藉由此等標準而為判決。是兒少法及分級辦法
上述條款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為違憲。

四、行政機關所制訂之法規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
度,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首先須說明者,該分級辦法的目的即在界定何者為「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者」之限制級出版品,故分級辦法第五條「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者」之要件,恐係將使本條之判斷標準陷入循環論證,實應予刪除。其次
,兒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觀看、奮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01:01
轉載自 重裝RESET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
RESET -- 還原基本法、系統重裝、一切更新重設

November 20 2004
一個分級、各自表述、沒有標準、家長最大 --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本文目前於網路上流傳,作者資訊不明。煩請得知作者資訊的朋友告知

今天去參加了這個傳說中的說明會了。本說明會地點是發生在新竹。

我在老闆的要求下代表的是我家出版社,但事實上,與會人士百分之九十是租書店的老闆,以及中盤商,真正像我這樣代表出版社、而且是小說出版社的,幾乎沒有。

若不是中盤商緊急通知事態嚴重,老實說,根本沒人知道12月01日起要開始實施該罰責,據說在台北已經辦了幾場說明會,但主要是以漫畫為主,小說部分根本 連通知都沒有接到。(好樣的,我們說沒接到就推說已經通知協進會,是他們沒有通知大家,所以是你們自己不到場,法案通過就是通過了,你現在才來抗議是沒有用的!)

說早在八月的時候就開始協商,實在很想罵髒話,身為被分配成「該自主分級」的最上游部分,竟然連個屁聲(請原諒我的髒話)都沒聽到,不負起在法案通過前徹底通知務求沒有爭議之責,新聞局還有臉在網站上公告「過程相當審慎嚴謹」,很好、找婦幼團體、教育學者專家研討,那麼受到影響最大的小說出版社難道就該在缺席的情況下被決定未來嗎?

會議一開始進行的很冗長,只見新聞局的官員開始就出版品分級的意義、目的、相關法令與罰責、如何設置限制級專區等作官方式的說明,將下來就是最可笑的部分了,一個號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希望我沒記錯他的職稱)接著開始闡述事實上是會議中最受矚目、但也是法條中最模糊的部分──分級的界線在哪裡?

想當然爾,要分辨明顯的色情與暴力為限制級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如果它不明顯呢?床戲要超過多少算限制級?只要有寫到性器官的名稱如陰莖者才算?全書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床上滾滾樂女主角被男主角這樣那樣強X我當然知道它是限制級,但是,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水到渠成之下,如瓊瑤阿姨那種唯美式的床戲(絕對超過兩行以上、但也絕對不會超過兩萬字吧?),是不是也要被分作限制級?

更有趣的是,一旦我們提出這樣的疑問,新聞局的官員就會說,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這個的地帶很模糊,我們也不敢任意作出判斷,如果您(包括出所有上、中、下游廠商)無法判斷的話,建議您可以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來為您代行判斷云云⋯⋯更好笑的是,當我們將矛頭轉向該執行長時,他一開始還說:「我們都是為了大家著想、有任何問題我們都會盡力幫忙⋯⋯」,才剛說完,有出租店業者舉手建議他明訂出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已讓大家有個準則行事之時,他又開始逃避責任,一下子說他們只是民間團體沒有實質權力,一下子又說他們也是尊重創作自由的,不可以讓民主走回頭路回到出版品需要送審的戒嚴時期。

你們這些出租店應該站在經濟買方至上的立場,回去壓迫出版社自律,讓他們主動為自己的出版品分級,已經出版的舊書部分就請大家各自努力分級,最好能請出版社發一個舊書限制級清單給大家參考,你們是買方嘛,你們強力抵制不作的出版社,出版社不就會乖乖聽話了嗎?──他媽的(很抱歉請原諒我又說了髒話),是怎樣,要我們球員兼裁判嗎?

我們今天認真分了,你們或者執法單位就會全然信任我們的分級嗎?我們分級的標準和你們是一樣的嗎?今天正是因為政府不信任出版社的分級,所以才搞一個「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來管理不是嗎?然後分級的方式又要出版社自己去訂⋯⋯大家不知道了不了解,這一次通過的法規罰則是施行連坐法的,也就是說,如果在下游被抓到一本違反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書,那麼在中游的中盤商、總經銷,以及在上游的出版社全部都得被連坐處分。

反過來說,如果今天出版社有個疏失漏報了一本應屬限制級的書,或者出版社的判定標準和執法單位有落差,那麼,可憐的租書店老闆在完全信任出版社分級的情況下,依然必須要受罰。

代表新竹地區警政單位的人也說了,就算你是在無知的情況下被抓到的,我們的法律依然會處罰你,輕則罰個十幾萬了事,重則一生都要背個妨害風化的前科紀錄。

今天沒有人反對政府作出並執行出版品分級的制度,大家關心的是,我們要怎麼作,才能不犯法?在規則與界線無法明確的情況下,不教而殺謂之虐你明明知道這樣的法條有太多模糊地帶,為什麼又要如此草率執行?最後能判定出版品到底是限制級還是逾越限制級的,竟成了法院,而法院要請教誰?呵呵,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們。

就讓我在此為大家說一下這次說明會這個「專家」為我們展現的分級專業吧!

用投影機展示出日本小說改編漫畫《大逃殺》的情節,展現了約5-6頁有關裡面的角色如何拿著凶器殺害自己的同儕,有清楚並明顯的「將頭顱切開」、「亂槍 掃射頭部並清楚畫出頭上出現彈孔」以及「鋼丁穿過太陽穴」等,就在我對展現內容感到驚訝,並私自判定這應該就是逾越限制級的尺度時,該專家竟說此乃限制級,而所謂的逾越限制級,則是接下來要在秀出的畫面──同樣是《大逃殺》中的情節,這一次,是父親與女兒的亂倫性交畫面,有清楚的口交、引誘的橋段。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頭被切開(還可以清楚看到內容物)是限制級,而看起來畫面衝擊力還比較緩和的亂倫是逾越限制級?這兩者可以這樣比較嗎?被當作逾級了。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勃起比殺人畫面還來的嚴重啊?

最後是小說部分,更是草草了事。限制級就舉出恐怖電影《咒怨》的小說版,不知道為什麼很詳細的跟我們解說了故事內容之後,就判定它是限制級──似乎是覺得我都講得那麼恐怖殘暴了,你們應該可以知道我為什麼判它為限制級吧──這位先生,我們不能凡事憑感覺啊,我的感覺跟你一定不一樣啊⋯⋯

至於逾越限制級的部分,舉出一看封面和題目就知道是日本翻譯色情小說《相姦之家》,然後又開始為大家講解故事內容(他倒是看的很仔細啊⋯-__-),總之是個以排列組合方式夫妻子女相互亂倫的詭異色情小說,最後在落下一句這就是 逾越限制級⋯⋯搞了半天,原來先生你的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原來就是亂倫嗎?那麼,比照漫畫的標準的話,如果小說裡面出現勃起的陰莖,那麼也一樣是逾越限制級囉?

之後綜合討論的時間,根本就是個你追我逃的低級對話,此人從不正面回答大家的疑慮,要他訂下明顯的規則讓大家有法可循他就說不能戕害人民的創作自由;要他出面幫忙租書店篩選是否逾越限制級的書,並架設網站將個地租書店自行評判是否屬於限制級的書單建立資料庫,他就說他只是民間單位辦不到也擔不起事後被質疑分類標準的責任;問他出版社的分級如果跟執法單位不同要怎麼辦?他說這就是大家都被出版社陷害了,你們會被抓被懲罰完全是因為出版社欺騙你們,所以你們要給出版社壓力讓他們自律⋯⋯被逼問得急了,還冒出你們會被抓一定都是家長受不了跑去檢舉,我們會這樣做也都是家長抗議的壓力⋯⋯將一切又都推給了飄邈沒有實際組織的「家長」。

但是分級的界線、解決的方式、直到會議結束,他從來沒有任何具體有可行性的說明。

這就是說明會的真實面目。可恥的是,他們連好好說明「清楚」都辦不到。

最後弄得不歡而散,還有臉讓司儀說出「圓滿結束」四個字。

下一場說明會據說會辦在桃園,有興趣的人,不妨打聽一下消息,到說明會場去給那些傢伙難看一下。真的是不聽不知道,越聽越離譜。

事後聽了不少有關該評議會的傢伙自行在販售限制級書結果負債八卦,怕涉及毀謗,也就不細談了。

但對於他在會議之中好幾次在人家提出壹週刊之不妥之處的報導之後,用新聞自由圓過去。甚至讚揚壹週刊其實是已經算蠻自律的「好雜誌」的時候,我就不禁為台灣的出版界居然被這樣的人箝制著開始感到悲哀起來。

本文歡迎多多轉載,不須授權,讓大家都能知道所謂的評議會、所謂的說明會的真面目!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04 09:45 AM | 引用


重裝RESET的文章就是棒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01:02
轉載自 重裝RESET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
RESET -- 還原基本法、系統重裝、一切更新重設

December 08 2004
限制級下的桃色恐慌
◎夏漪

自從「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上路以來,我還提不起勇氣,找家書店或出租書店進去看看實際的執行情況。深怕看到那張「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嬝央v的紅標籤,在大部分的書上貼得滿坑滿谷、刺目驚心、慘不忍睹的景象。透過網路討論區,看到未滿十八歲的小朋友們怨聲載道,出租店老闆滿懷悲情;而某些網路書店所列的書單裡,受到新聞局重點查驗的漫畫、言情小說不必講,一堆關於電腦、保健、理財等書居然也被列入「限制級」。關於如何分級的小道消息滿天飛。柯南跟小叮噹才剛因確定為普遍級而鬆了一口氣,又有網友嗆聲說聖經有亂倫情節也應該是限制級。在政府任憑業者自行分級,各出版社尚在研擬正式書單的情況下,真是本本不保、書書自危。

普遍恐慌的現象,顯然是分級制度所造成。有批判分級制度為「假分級」的聲音,卻也不乏振振有詞為分級制度辯護的人士。舉例而言,在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發處組長李宏文先生最近所發表的「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一文中即提出個人解釋:(註1)

「....釵h業者因此批評辦法中有關限制級的分級標準,定義模糊而難以認定。事實上,相較於電影、電視、錄影帶「普、護、輔、限」的四級分級制,出版品的分級已寬鬆釵h,僅需區分為普遍級或限制級,較不繁複;且出版品的內容只有在「過當」描述或「表現方式強烈」,達「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列為限制級。」
回頭比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在第一、二點中,針對犯罪行為跟自殺內容的部份,的確明示「過當描述」;在第三點關於恐怖血腥、殘暴變態情節的部份,也提到「表現方式強烈」,沒錯。但第四點呢?容我將這個部份完整引出:

「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關於犯罪、自殺、甚至血腥暴力,只有在描述過當或表現過於強烈強烈時才會被列入限制級,但為什麼唯有提到「性」的時候,被規定了最嚴格的標準呢?只要是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未滿十八之人歲就不得接觸,而且這還是「尚不至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的部份。如果描述過當或表現太強烈,大概就成了逾越限制級,即刑法235條所認定的「猥褻出版品」,有妨害風化的危險。

一道捍衛未成年人身心不受污染的防界鐵線,就此被拉了起來,將「成人世界」(Adult only) 與之徹底隔離分開。而其防守的真正重點,原來不全在於暴力(violence),甚至也不是「性」(sex),而是色情(pornography)。(註2)

然而,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很明顯地出現了一道認知落差的裂痕。所謂的色情品(pornography),(註3) 雖然並非法律名詞,但大致上指的是「花花公子」「閣樓雜誌」之屬,與內容涉及性愛的文學作品或任何文類(例如情色(erotic)作品、羅曼史小說(romance)等)實有所不同。新聞局所訂定的「限制級」判準,所指向者應是色情品,不該是普遍任何只要談到性行為的出版品皆成為限制級。

在這一點沒有得到正式澄清之前,社會上已因為定義模糊而發生了一場前所未有的桃色恐慌,出版社與書商為了避免觸法,紛紛開始自清自律,結果就發生了各色各樣的作品都一概被歸類為與「花花公子」「閣樓雜誌」同類型色情出版品的荒誕現象。假使如此,那麼文藝復興時期的裸體雕塑豈不因暴露人體性器官而成了色情品?

既為法條用語,卻寫得如此「抽象、彈性」,徒然留下釵h「日後詮釋的空間」,也無怪有人會質疑是否連聖經、佛經都該被列為限制級。在現行分級辦法條文中,「性行為」、「裸露人體性器官」與「淫穢情節」這樣的字眼並列,充分顯露出主事者誤把「性」當「色情」,認為只要一點點便足以達到「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保守心態 。

李先生在文中安慰我們,不用擔心,這只是分級,並非查禁出版,身為成年人的嬝空v利並未消失,也不代表性教育必須在檯面下進行。成年讀者跟未成年讀者原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消費群。他還鼓勵業者,若擔心銷量下滑,倒不如鎖定成年客群,悉心經營成人市場方為上策。在只有普遍級與限制級兩種可選,李先生看來「寬鬆釵h」的分級辦法下,是的,我心頭的疑惑的確釐清釵h,從今以後,市面上的出版品,若不是非關色情,就是色情。然而身為一個已滿十八歲,可以合法接觸限制級出版品的成年讀者,說真的,這實在沒什麼讓人感到好欣慰的。






李文詳見出版品評議會官方網站
新聞局長林佳龍在接受外電訪問時表示,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分級制度將有助於孩童遠離暴力(violence)和色情(pornography)。新聞連結見http://au.news.yahoo.com/041122/3/run6.html
所謂的色情品 (pornography) 為一般非特定字彙,在美國,其法定用語應指猥褻物 (obscenity)。其定義見 http://censorware.net/essays/obscene_jt.html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4 10:16 AM | 引用


作者: 風魔亂舞    時間: 2004-12-11 01:20
照他這樣分....
三國誌的漫畫豈不也變成限制級了
殺人放火一堆...

作者: 澄    時間: 2004-12-11 04:00
那...
很多少女漫畫不都要變限制級了~~
作者: 湛藍青春    時間: 2004-12-11 09:01
我家有訂天使ㄝ......該不會也會因為這個東東被停訂吧~><
作者: 法克油    時間: 2004-12-11 18:24
沒差啦~你真的要看也是看的到阿= =
最好是你去漫畫店看小叮噹人家說你未滿18不准看啦!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18:33
多看重裝RESET
有意思想之活化

看來大家都很少看RESET的文章
都幫大家PO上來了多看看吧~~!!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18:35
對抗分級制度,拒絕以主觀壓迫出版品的白色恐怖時代!
歡迎您一起來連署!]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

自由公民行動:反對箝制言論自由的黑箱分級制

為對抗十二月一日開始率爾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而緊急成立的「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短短三天內,已經有超過五
千人來到網站連署表示支持;釵h人紛紛詢問,下一步該怎麼做?在
連署之後,如何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讓我們的意見被正視?

連署,是讓聲音被聽見的前奏;我們必須行動,開始準備行動的時
刻,就是現在!

◎日期:12 月 9 日,世界人權日前夕

◎發起組織名稱: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

◎組織宗旨:確立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嬝爬菪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1 20:36
對抗分級制度,拒絕以主觀壓迫出版品的白色恐怖時代!
歡迎您一起來連署!]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


反對假分級制度
確立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嬝爬菪
作者: 小涼    時間: 2004-12-11 23:56
OH MY GOD.......
這種分法太....了吧~

作者: 饅頭    時間: 2004-12-12 00:16
聽我們班ㄉ女生說
小叮噹變限制級是因為
.....大雄跟靜香一起洗澎澎ㄌ= =
所以......
真是奇怪= =
那小丸子不是也是限制級ㄌ
(因為他有撥他幼稚園洗澡ㄉ樣子)
作者: 小江    時間: 2004-12-14 14:36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books.html
這裡有被禁的書單(吧)
快去看看你喜歡的漫話有沒有被禁嘿!
(閃靈二人組safe~喔耶)
作者: 阿諺    時間: 2004-12-15 07:40
可不可以請Jeff看完你的文章後,把重點列出來呢?
不然就直接貼網址我們在去看就好了,不然眼睛真是痛苦!
作者: Jeff    時間: 2004-12-16 00:48
重裝RESET 漫畫分級制度有關之文章連結
---------------------------------------------------------------------------
假分級真監窺,白色恐怖再現

「分級和監窺的不同,在於由誰來決定你能看什麼」!十二月一日,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悄悄上路,要求所有出版品自行分級,標準卻曖昧得能將大部分書籍影帶打入限制級。部份大書店將停賣限制級書刊以省去麻煩,職員們忙得焦頭爛額。同時網路分級辦法將在明年實施。RESET 呼籲大家要有所行動,不要讓您的自由被偷偷讓渡!


違禁化問題作為一種政治問題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34.html

假性分級,遺害台灣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33.html

關於反假分級制度的公開聲明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32.html

別把孩子教育成面對異端思想沒有思辨能力的溫室花朵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31.html

我在漫畫界的日子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30.html

是誰敲響言論自由的葬鐘?——「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合憲性之析論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9.html

限制級下的桃色恐慌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8.html

分級制度衝擊下的同人創作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7.html

出版品惡法下的青少年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5.html

民主國家的反民主政策?由出版品分級制度談起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4.html

一個李葳的消失,一個自由創作、自由出版與快樂的國度之滅亡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3.html

人權逐步緊縮,人民何時醒覺?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1.html

剪斷那根勒死自由的絞索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8.html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的迷思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6.html

以出版品為主觀壓迫對象的白色恐怖時代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5.html

上路匆促、配套粗糙 --- 談出版品分級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1.html

一個分級、各自表述、沒有標準、家長最大 --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09.html

---------------------------------------------------------------------------
轉載自 重裝RESET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
RESET -- 還原基本法、系統重裝、一切更新重設

作者: 軒    時間: 2004-12-17 22:00
好漫畫




歡迎光臨 桃園高中非官方網站 (http://tysh.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