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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桃高宿舍ㄉ賊~~手太賤 [打印本頁]

作者: 冷箭    時間: 2005-4-4 00:00
標題: 桃高宿舍ㄉ賊~~手太賤
就在舞會結束後ㄉ星期天~住宿ㄉ男同學們快快樂樂地回宿舍....
但是就再同一ㄍ晚上我們掉錢掉ㄌ4500多~加上上次過新年某位高一學弟掉ㄉ6000多共一萬多......
徐正誠教官著手調查~一位一位ㄉ偵訊....

結論是教官說沒有證據~不能定他ㄉ罪~

住宿ㄉ都知道~我說ㄉ是誰吧...

我要說ㄉ是~那位愛偷錢ㄉ白木一年級ㄉ學弟.你小心一點~別以為你找你混黑道ㄉ叔叔出面我們就會怕你~因為不只你叔叔一ㄍ人認識黑道....我們都再蒐集證據~有一天會逮到那ㄍ賊.....

更可惡ㄉ是~這件事過後1~2ㄍ星期.那ㄍ賊又作案ㄌ~這次偷ㄉ是小數目500元....

不要問我是誰~我是代表宿舍2樓男同學ㄉ人~我叫冷箭~你被我抓到後就會狠狠ㄉ刺到你背後.....
作者: 笨蛋峻    時間: 2005-4-4 22:55
就是嘛!
我雖然不是住宿舍的
但是聽過好幾個住宿的朋友說起
越聽越覺得那人真的是!@#$%^&*(
不要仗著自己的家人就以為可以瞞天過海!
被抓到你就不要求饒!!
作者: 猴子    時間: 2005-4-4 22:59
唉~只會偷錢偷錢的~滿足一時的慾望很了不起嗎????等抓到之後一定要吊起來打= =+讓他知道正義的制裁!!!(如有線索的同學們就趕快提供出來吧~~大家一起來抓這個小偷!)
作者: 艾克遜    時間: 2005-4-5 08:22
我要代替月亮懲罰你...
作者: ~~傑~~    時間: 2005-4-5 09:04
抓到記得給他好看!!!!!
作者: 魚丸    時間: 2005-4-5 13:27
真的是太過分了吧 很難相信桃高也會有這種人耶 希望那個人有品一點!!
作者: 鋒兄    時間: 2005-4-5 16:55
找不到證據抓他也沒辦法.....只好把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了~~
作者: 神秘水煮蛋    時間: 2005-4-5 17:04
抓到他.....吼依係!!
作者: 蕭颯    時間: 2005-4-5 19:06
混黑道...那你直接跟你叔叔要就好拉...還用偷ㄉ..別以為沒證據就治不了你...遲早會被抓到..
作者: 瞇瞇眼    時間: 2005-4-5 22:40
真是...........
想不到小偷還滿多的........
到處都會出現蹤跡....
作者: 冷箭    時間: 2005-4-6 20:42
更可惡ㄉ是喔~~
那ㄍ賊~現在已我們找不到證據為由~

一副很跩ㄉ樣子~
超白木ㄉ~

唉~住宿還遇到白木~天下怎ㄇ會有這ㄇ衰ㄉ事
作者: 小楊    時間: 2005-4-7 11:04
鳥龜~
我來了~
大力給你推哦~
作者: Fly    時間: 2005-4-7 16:07
哀...為啥天下到處都可見白木...
作者: 蝶夢亂舞    時間: 2005-4-7 18:08
據說是15班的是吧..
鬧很大的說
混黑道屌嗎?我也混過
呿 沒放在眼裡
作者: ~~傑~~    時間: 2005-4-7 18:35
直接暗算他會不會比較快....呵呵...
作者: 蝶夢亂舞    時間: 2005-4-7 18:58
把錢拿回來不是比較實際
如果順便要修理一下的話
倒也不錯
作者: 老頭子    時間: 2005-4-9 08:20
哼...這賊也才不過1年級而已
裝什ㄇ屌啊...肚爛他很久ㄌ啦!

作者: 阿諺    時間: 2005-4-9 17:21
當賊當的好,要飯要到老。
作者: 湛藍青春    時間: 2005-4-9 23:50
..沒想到連站長都跳出來說話了...原本打算不理你們的說..
我都已經說錢不是我拿的了..沒想到樓主閣下的想法無法得到實體證據和他人的支持就跑到非官網上來亂吠尋求眾人的援助阿..
就這次事件..個人要做一些澄清及說明...(見下文)
1.相信3/17日早上第一~三節課也是在教官室內接受訪談的三位之中的一位..
這我就大概猜得出來閣下的身份了(以下以你簡稱).既然你當天有去訪談..那你也應該知道當時無法回應徐教官偵訊的不在場證明是怎麼回事了..
而且本人堅決的相信你並沒有接受過徐教官的偵訊[在此說明:當時教官僅偵訊二樓本寢室內的7人二樓尚有三間4人寢室共12人未接受過偵訊]因此.你並沒有任何立場可以斷定整個二樓只有我有嫌疑.這不過是你個人的猜測罷了
2.在下本人最近(包含以前)並沒有任何購買貴重物品等...類似洗錢的行為.你如果有存疑歡迎察訪本班同學or本人親人.
3.(本點針對因為不只你叔叔一ㄍ人認識黑道....作出回答)的確.在下相信認識黑道的不只有一人.但本人非常的不希望這次的事件透過此類方法解決(並且努力的維持正常高中生的身份).透過這種方法相信只會斷送各位的前途;想必你已經三年級了.請三思
4.本人於3/17當日已經向徐教官提出將本次事件導入司法程序的請求(徐教官亦於偵訊當日承諾將把這件事做司法程序的處理).但已遭口頭拒絕.理由是學校是教育的機構.應盡量不觸碰到那方面事情.但竊盜罪實非公訴罪.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告訴.學校息事寧人`大事化小的態度令人深思
5.本人事前聲明本人亦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在下於某周四晚上就寢時被偷300元)關於你質疑此之事(請參見註).可向某兩位本人所參加社團內的同學求證.我當時是否因為車錢不夠所以向他們借錢.
另外本人要在此提出發問.如果我丟了300很奇怪的話.那之前那二位分別是掉了6000.45xx元的家長並沒有出面(這些錢夠在宿舍加裝閉路電視了).是否更加令人存疑...
6.關於你要求本人退宿之事.我在此提出我的淺見.若本人(帶有偷竊嫌疑人)退宿的話.想必亦是替那位小賊脫罪了.因此那位小賊一定非常急切的希望本人退宿.於目前男宿舍二樓中.有此類想法的相信所剩無幾(包括你在內).
並且.直接以口頭方式提出要求我退宿的目前只有你一人.你會在此發文必然也是想透過輿論的力量逼迫我退宿.
7.我深刻的相信.我平常表現出來的行為並沒有所謂很跩的樣子.我相信這不過就像是類似情人眼裡出西施(反義)的心理作用罷了.
倒是你們的各種小動作(包括在此留言)令本人不勝其煩.這麼描述我實非客觀的看法.
8.樓主並無法提出任何的具體證明就在此發表此文章實已觸犯所謂毀謗罪..你已經三年級畢業不久了.請三思.
9.(此點向學校提出)我急切的要求校方重視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對校風並沒有任何助益...並且.此種態度已使我成為此事的檔箭牌.並無法完全的解決.
我對此感到非常的困擾
註:我於某周四(應是2/24)晚上使用烘乾機時將錢包遺忘在烘乾機上..當時錢包內尚有450元整(關於此相信撿到錢包的同學可以幫我證明).
於第二日(周五)早上買早嶽犮u剩下約150元.(有100元是要還別人的)因此可用只有50元.並且已於買完早屨嵺Y刻向胡教官報告掉錢一事.亦於當日放學時分別向兩位同學借50.100元作為晚
作者: Fly    時間: 2005-4-10 12:44
ㄝ....樓上的樓主有在篇幅裡打你姓名嗎?啥悔謗阿?啥三年級三年級阿?三年級就不能抓賊阿?= =
作者: 偷心小貓貓    時間: 2005-4-10 20:07
A.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B.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C.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D.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參考資料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s=&threadid=344920&perpage=1&pagenumber=2553

擷取自奇摩知識-毀謗罪的定義

至於三年級能不能抓賊...這不是問題吧!
而且他指的三年級這個詞 應該是指他已經三年級了!
思想上是該理性一點 且有升學的壓力
如果就黑道途徑來解決方法的話 會影響到他個人未來的升學 所以要三思!
毀謗罪是否構成 這點還是需要判斷的!!
作者: 蝶夢亂舞    時間: 2005-4-10 22:46
講那麼多還不是你在原謊
越看越好笑
講的好像自己很會一樣
搬教官說的話出來勒
奇怪 怎麼跟其他當事人講的都不一樣
一句話拉 聽你LP拉

作者: 湛藍青春    時間: 2005-4-11 13:09
對於21F回應不予置評..你那不過是無端的起鬨罷了..

我沒有說三年級不能抓賊阿..在發文前請先仔細的嬝爭馱妨嶆A發好嗎...

作者: 蝶夢亂舞    時間: 2005-4-11 19:02
有一種感覺叫不屑
看幾段就不想看了
人在做 天在看拉
作者: 瞇瞇眼    時間: 2005-4-11 23:47
我聽我宿舍朋友說的也跟你說的不一樣喔~~
我是沒有聽到他說想叫小偷退宿舍~~
不過他倒是滿相信你是小偷的~~
上面沒有明確的說是誰吧....
報紙可是連名字都打兩個字出來了~~
那都不算毀謗罪了~~
這算什麼東西阿.........
教官回去讀六法全書啦~~
作者: 小威    時間: 2005-4-12 02:30
坦白說我覺得你整個心虛了
小高一的學弟
作者: 冷箭    時間: 2005-4-12 20:35
有一點我還蠻對不起那位學弟ㄉ.....
因為我不大確定他ㄉ叔叔是否有在混....
但是既然他都沒有否認....
我只能說我猜ㄉ還蠻準ㄉ....
我想所謂相由心生就是這ㄍ道理ㄅ....

還有一點.我並沒有指名道姓~
你就跑來回ㄌ一扥拉庫...我真是啞口無言..
還跟教官說要告我~叫警察抓我?
我只想請問你?你到底國中畢業ㄌ沒阿?
還有你到底懂不懂警察局是怎ㄇ作業ㄉ?....

我相信大家只能靠著我們所遺留ㄉ這些文字來判定我們是怎樣ㄉ一個人....
但是住在宿舍裡~我們把那位學弟看ㄉ太透徹ㄌ...
我只想問問大家.一個桌上繕蛝t經.有時候還上教會~寫出來ㄉ和說出來ㄉ話完全背道而馳ㄉ人~給你什ㄇ樣ㄉ感覺?
我想要是教宗若望保祿II世還沒過世ㄉ話.也會被氣死ㄉ....

至於你寫ㄉ那一大堆東西.我只知道我並沒有要趕你走~大家一開始也對你很好.主動邀請你出去玩....
至於演變成今天這樣~是你自己要檢討吧....
根據你們老師說.你覺ㄉ住宿很好~那你都覺ㄉ不錯ㄌ.我們啟容置喙呢?

還有~那位學弟寫ㄉ那一堆東西.有些實在是看不懂.這也閉O程度上ㄉ隔閡~留給高人去解釋吧....






作者: 桃高教父    時間: 2005-4-12 20:39
真懷疑你到底怎麼考進桃高ㄉ....
桃高有你這種學生.實在是大不幸也.....

作者: L.S.    時間: 2005-4-12 20:41
基本上就我的了解樓主的確沒犯法
它真的要告就讓她去告嘛
宿舍都丟了近萬塊了還要息事寧人
教官室也太混了吧!
作者: L.S.    時間: 2005-4-12 20:44
修正一下
應該是破萬了而不是近萬了
作者: 幻楓    時間: 2005-4-12 22:11
以上不具名批判確實不屬於毀謗罪名的立足點,所以學弟你別再瞎了。你跳出來講話可以,只是不要亂懷疑別人有沒有看完你的文章,又只針對部分話題作出批判,而大部分對你不利的就當作不存在。根據冷箭所說的事件我也聽過同學度濫過了,所以不用懷疑這件事情的嚴重性,甚至引起教官的偵訊,而且你開頭會抬出我有叔叔會解決就代表你也沒有用理性的思考去解決這件事,這樣起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矛盾嗎?
另一方面你說你也丟了錢,在犯罪心理學上叫做同受以及反向掩飾,簡單來說就是替自己圓謊,讓自己跳脫出被嫌疑的方向,甚至欺騙同學你錢被偷了,這似乎是犯罪的慣用手法吧。
如果不是你幹的,為什麼要叫你親愛的、溫和的叔叔出面呢? 難道沒有比找父母解決更快的嗎 (笑) ,這代表了你內心極度膨脹,想在氣勢上贏過別人,代表你理虧了。
偵訊方面,你說你有不在場證明,但那是屬於教官的單方面判定,不能代表你真的完全無罪,串通這行為也是慣用的犯罪手段。


所以我只能說「 學 弟 你 小 心 被 公 幹 」
如果你看到這裡,還有辦法提出反對的論點,歡迎提出,只是我不保證其他人會找到更多對你質疑的論點。
作者: Devil    時間: 2005-4-13 20:51
哪個單方面的不在場證明.PO來讓大家瞧瞧.我是個局外人.但是我關心桃高.當然也不相信是自己人偷的.(我被幹走300多.還好不多)我一直在想會不會是外人.總之.不在場證明先PO來看看.有理.我第1個挺你.不合理.SORRY.我就退出筆戰.只看不發表意見.(===>大概八)但是我會查查看的.老實說.我的皮包只有我跟我老哥碰過.至於出現他人指紋.花個幾千塊是查的出來.不過比較難.還是說一句.有理我就挺你挺到底.
作者: 冷箭    時間: 2005-4-13 21:17
就在今天....
今天.....
今天4月13日星期3....

宿舍又發生ㄌ竊案~有人也被偷ㄌ500
但是...

就在3月那天那3人被教官抓去偵訊後...
就先後掉錢~真是太巧ㄌ...

徐教官說宿舍是賊窩~我們桃高真ㄉ都這樣ㄇ?

我們已經想辦法抓賊...

如果抓到賊真ㄉ不是那位學弟~

我願意磕頭跟他道歉並公開認錯....

宿舍ㄉ賊你等著瞧吧~我抓到你偷錢ㄉ話~

我一定要剁掉你那骯髒ㄉ手....


作者: ~羽~    時間: 2005-4-14 11:45
對阿對阿.....
抓到時一定要給他.....
ㄟㄟㄟ.....
作者: 蒼初琮    時間: 2005-4-14 21:51
唉!
偷東西很好玩嗎?
太過分了!
大家埋伏給小偷痛擊,抓到後來剁手剁手剁他的髒手吧~
(來幸災樂禍的= =)
作者: Fly    時間: 2005-4-15 20:25
帶綠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吃飽翹腳等退休~!
作者: 陳盈蓁    時間: 2005-4-17 00:06
都被罵成這樣了還敢作案
我也真是服了你了
不知道這位仁兄是何酗H也
祝你被抓到時不會被打成豬頭

不知道你可以考上桃高是靠什麼?
作者: 流沙    時間: 2005-4-17 22:52
喔ˊ....陳盈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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